A破产清偿时间表破产清算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6 13:25:15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根据我们对现行破产法的理解,A受害者将在何种程度上通过破产程序得到补偿,取决于下列因素:债权人登记期内提出诉讼并获得立案;他们是否被认定为某个及时立案的集体诉讼的共同原告;A在上述诉讼中所涉及的义务是否被认定为共益债务;通过上述诉讼他们能否在破产宣告日之前获得实际赔偿。

  按破产法第14条,破产申请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按第45条,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公告日起30日至三个月。按第47条,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这样,留给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时间是30天到115天。,这一时间十分紧迫。

  一旦及时立案,受害者便可以诉讼未决债权人的身份加入破产程序,但这只是第一步。要想获得有意义的补偿,还须争取依第42条第6款获得共益债务的认定,"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首先,,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一样。可按第43条免受财产冻结的限制而获得"随时清偿"的优先权;其次,即使在破产宣告之后,按第113条,共益债务仍优先于工资、养老与医疗保险、税款和普通债权。

  即使在跨过及时立案和共益债务认定这关键两步之后,受害者仍须面临一场与时间的赛跑。这次赛跑的终点是破产宣告日。按第107条,这一天将完成一个明确的状态转换:债务人变成破产人,其财产变成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两类:有担保和无担保。按第109条,前者直接由债权人受偿,后者拍卖变现后按法定顺序清偿。这里,法律并未澄清,共益债务的优先权此时是否适用于有担保财产。但从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来看,似乎并不适用。因为规定共益债务相对于雇员权利和普通债务之优先权的第113条,放在第10章第2节,而第109条则在该章第1节。

  如果届时法官作出对受害人不利的解释,即把他们的权利放在有担保债权之后,而作为主要债权人的银行通常都会为贷款要求资产担保,那么他们获得的补偿很可能少掉一大半。相反,如果他们的优先权被确认,那么排在后面的雇员和债权人大概就不用指望拿到半分钱了。对于A受害者,有利的一点是,破产法并未规定从债权人登记截止日到破产宣告之间的时间长度,,尽可能延长这段时间,也尽可能将登记截止期限延长至其上限(115天),同时加快提起诉讼,争取立案和获得赔偿判决的速度。

  转载于《财经日报》2008年12月27日,参见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