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论文写作破产清

发布时间:2019-08-25 06:17:15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qingsuan),清算(qingsuan)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公司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就会出现债权人不能足额受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破产清算程序,任何人无权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债权人对债权的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非自愿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足额受偿。,才有权免除或部分免除公司对债权人的还债义务;并且也只有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如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不履行申请公司破产还债的义务,又不能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便构成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特别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是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从而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内地的公司清算制度与台湾地区的公司清算制度,在法律规定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内地公司特别清算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而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这是因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特别清算,、是否终止和终结进行审查,并指定清算组成员。,对被清算公司是否"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并不了解,没有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的基础。在公司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是按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算中有很大的独立性,对被清算公司的财产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清算组申请公司破产比较适宜。
当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特别清算程序需要转换为破产还债程序时,是由原来的清算组继续履行清算职责,还是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这一规定,特别清算中的清算组是不能继续履行清算职责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除破产清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