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审批

发布时间:2019-12-23 05:45:15


  细化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审批

  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238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监督管理

: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下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但其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