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7 20:0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现将《办法》废止后有关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者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单方提出解散申请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判决或裁决中应明确判定或裁定存在上述两项中所规定的情形。

  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三、,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清算组应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办法》废止前,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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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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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案近年大幅上升?这是外资企业的问题还是中国环境的问题?中国如何才能有效抑制外资企业腐败现象?这些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在中国执政党和中国社会面前。

  当商业腐败大量出现时,它就不是个案了,而是与市场体系的缺陷有关。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十宗罪”

  世界银行的Cheryl W.Gra和Daniel Kaufmann曾把跨国公司在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出现的腐败行为,大概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政府合同:贿赂能够影响私人团体提供公共货物和服务的选择以及这些供货合同的确切条件,它还能够影响项目执行期间转包合同的条件。

  (2)政府收益:贿赂能够影响货币收益(指逃税、补贴、养老金和失业保障金等)和实物收益的分配(指进特权学校、医疗、保险、房地产或是取得正在私有化的企业中的股份)。

  (3)公共收入:贿赂可以被用来减少政府从私人团体征税或其他费用的数量。

:贿赂可以加速政府批准从事合法活动的过程。

:,其方式是使政府或者不能制止违法活动(比如毒品交易或污染),或者在法庭审理案件中或其他法律事务进程中不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目前来看,外资企业的在华商业腐败“实践”中,上述五种腐败类型全部具备。

  为了适应中国市场环境和应对可能的调查,外资企业在华的腐败手法也经历了发展和“创新”的过程。外资跨国企业在华的行贿手法多变,从最初的摸不着头脑,进行简单的提心掉胆的金钱交易,到后来适应“国情”找出越来越多的空子,建立了多种隐蔽的模式。

  综合各种信息来看,跨国公司在华的行贿手法主要采取以下手段:

  (1)为受贿者子女提供助学机会,如资助官员子女在国外上学、定居。如在CCI一案中,就有两笔贿赂行为是CCI为两名中国国有企业的受贿对象支付他们子女的大学学费。

  (2)腐败期权,如承诺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可向其提供职位,给予其高薪或“咨询费”。

  (3)关联交易,如与官员的亲属通过生意来输送利益。

  (4)第三方转账,如把国外银行的存折,银行卡交给官员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然而这种方式容易造成“黑吃黑”,即贿款被中间人吃掉。例如CCI行贿案中被CCI前员工及其同伙私吞了行贿款。一般做法是以“销售员—咨询公司—客户(即受贿人)”的形式进行,销售员会代表自己的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其中涉及一笔“咨询费”。之前约定的好处费就堂而皇之地以“咨询费”的名义打入咨询公司的账户。

  (5)虚拟职位,如将官员或国企高管的亲属甚至是司机高薪聘请为高管,据悉此风在银行业尤甚。据我们了解,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提供真实职位。如一些西方投资银行早就有意识地招聘一些内地高官或重要机构关键人士的子女,以建立起在内地的人脉,获得更多的“生意”。

  (6)聘任顾问,如为项目大单设立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2006年11月13日,被判15年。、安讯、日立等公司,也随之在华陷入行贿丑闻的巨大漩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中显示: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的高管曾通过中间人邹建华的安排,。作为报酬,此后的两个月内,IBM公司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邹建华所属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邹建华还曾作为中间人安排I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