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3 23:17:15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具体规定是:(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二)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三)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四)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五)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另外,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从很多方面都详细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内容,作为特别法,它的效力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