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破产清算组主体违反《破产法》破产清算报告

发布时间:2020-05-02 20:38:15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规定,A的破产清算组成员与A破产案形成了利害关系,破产清算组主体不合法。A清算组组长陈京生,小组成员王生、曹晶、贾小亮与A破产案形成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之规定,A破产清算组组长陈京生,身份为哈尔滨铁路局常务副局长,清算小组成员王生,身份为哈尔滨铁路局法规处处长,两人都来自哈尔滨铁路局,而哈尔滨铁路局是A的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参与A破产清算,对其他债权人形成不公平,违反《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之(三)和(五)款规定;小组成员贾小亮,来自中信证券投行部,中信证券是本次A破产重整计划的财务顾问,同时是A股改方案(与重整计划捆绑在一起,不可分割)的保荐人,与A破产重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违反《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之(四)和(五)款规定;新A清算公司总经理曹晶,原任沈阳铁路局副总工程师,,而且是A破产重整计划的资产注入方,与A破产清算和重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存在影响破产清算结果公正的可能,违反《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之(五)款规定;

  上面所列几位参与A破产重整清算的人分别与STA,A第一大股东哈尔滨铁路局或者重组方沈阳铁路局,或者破产重整计划财务顾问中信证券有关,这些人与A破产清算和重整均形成了利害关系,破产清算主体明显不合法,因此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A破产案管理人不合法,要求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合法的人员担任A破产清算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对A破产案件进行重新清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