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新规

发布时间:2019-08-25 23:05:15


  2017年1月20日最高院公布了2017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新规,其中规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决定程序,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法发〔2017〕2号

  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0日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

  二、、决定程序

  4.。,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5.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

  6.,,在作出移送决定前,。

  7.,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

  8.,,。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

  9.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

  三、

  10.,: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11.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补正,、补正。。

,,。

  12.,。。立案部门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破产审判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

  四、

  13.。,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14.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15.,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16.,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

  17.,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五、

  18.,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

  19.,。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但是,破产申请

  20.、重整程序的,,。

  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

  21.,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

,十日内仍不接收材料或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