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资储运武汉A物资公司破产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03:18:15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A物资公司破产案例

  编者按:

  本案例是列入2000年国家计划的国有流通领域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其特点是除适用相关法律外,并执行国发[1994]59号、国经贸企[1996]492号、国发[1997]10号等 文件规定。

  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武汉A物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0年3月13日由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文批准列入政策性破产项目。,为确保顺利完成,A公司主管部门中国物资储运武汉公司(以下简委"中储武汉公司")委托湖北B产权流动破产清 算服务有限公司参与了其破产清算工作。

  A公司成立于

  1988年4月,系隶属于中储武汉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企业职工总数24人,其中在职职工23人,退休职工1人。企业主要经营钢材,其他金属材料及机电设备,企业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体制陈旧,管理滞后,无法适应经济领域的巨大变革, 难以承受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走上破产之路。

  破产前,企业帐面资产总额17,396,708.74元,其中

  货币资金-18,174.96元;

  应收帐款12,078,147.69元;

  其他应收款472,976.99元;

  存货2,267,678.19元;

  待摊费用1,972,648.97元;

  流动资产合计16,73,276.88元;

  固定资产净值410,757.76元;

  无形资产212,674.10元;

  负债总额26,312,386.03元。其中:

  短期借款1,1820,000元;

  应付帐款6,600,671.99元;

  其他应付款4,855,818.56元;

  应付工资69,249.55元;

  应付福利费36,453.02元;

  未交税金1,391,157.91元;

  预提费用1,538,535.00元;

  经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为15,910,989.03元,

  其中:流动资产15,554,707.17元,

  固定资产净值143,607.76元,

  负债总额为27,102,494.58元。

  1999年8月18日,A公司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提交破产申请报告;经过层层审批,2000年3月13日 国家批准列入计划内破产;2000年4月25日,;同年5月2 3日,中储总公司以[2000]129号文批复同意A公司申请破产,在此基础上,A公司委托有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了前期审计,制定了破产实施方案,。2000年6月21日,,并随即指定成立了A公司破产清算 组。

  然而,由于一些人为因素进行干预的影响,本公司未能参加清算组的前期工作。因政策不熟,经验不足,致使清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应对,导致清算工作十分被动,严重影响了破产工作的进程,打乱了清算工作的整体计划。面对各种不利局面,、债务人、债权人的共同努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B公司介入后,以高效、务实的态度,协助完成了会议所需的大量

  文书材料以及大会准备阶段的相关程序工作。

  2000年10月26日,,但由于清算前期的曲折,会前许多工作没有理顺,加之会议比较仓促,因而清算组提出的破产分配方案未获通过。清算组在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债权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多次上门宣传政策,讲清道理,通报情况,主要阐明如不尽快开好债权人会议会延误核销时间,从而影响各债权人利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于会前各债权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此次会议进展顺利,破产分配方案获得通过。2000年11月3日,,2000年11月27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A公司法人执照,破 产清算工作宣告结束。

  作为流通系统首批计划内破产项目之一,本案有其特殊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性强。计划内的破产,既要依照《破产法(试行)》、有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行操作,、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以充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各方的利益; 、[1997]10号文等。

  2、涉及面广。本案中,,因而,在协调关系方面,既 涉及到该系统内上下级企业的关系,。

  此外,由于B公司未能自始至终参与清算工作全过程,而且在工作中也处非于主导地位。因此,整个清算工作遗留下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破产财产分配问题。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表明:第二顺序债权(税金)清偿比例为100%,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843%。而事实上,破产财产中的现金和实物根本不足支付优先拨付费用和第一顺序职工内债。用于清偿第二、三顺序的破产财产只不过是一些无法收回的应收债权。由于清算组和审计、评估部门未及时调账,因而,形成了这些虚资产。如对一处设定有效抵押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房产,依照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和企业破产财产的实际 情况,本可收回变现作为安置职工的费用。但由于对破产财产中债权评估值水分较大,致使破产分配方案中对第二、三顺序的清偿仍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故该债权人抓住这一点据理力争。虽然此事后来经多方协调得以解决,但仍然给清算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而且更重要的是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

  为此,在今后的实务操作中,对于企业的资产情况,应仔细清理,发现虚资产要及时调整予 以反映,以免给下一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