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解散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2 15:21:15


  1.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这项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由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二是,公司的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法定事项,一旦公司章程 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

  关于应当由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解散的具体事由,本条 未作规定,可以由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约定后,在公 司章程中载明。这项规定的好处在于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 可以根据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规模、风险等情况,在公司 设立时事先约定公司解散的事由,一旦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及时解散公司,避免和减少股东损失。

  2.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有限公司解散时,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股东的意愿决 议解散公司,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事先约定的解散事 由。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一个公司分立为若干新公司的,原有的公司解 散。公司无论合并或分立,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