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条文汇总

发布时间:2019-08-28 05:12:15


  关于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条文有哪些?我国针对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司法解散公司纠纷的处理相关的法律文件,接下来小编在本文为您汇总介绍。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实施日期】2008.05.19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 2007年5月30日)

  (三)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问题

  第二,要尊重公司的团体性,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在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上,要正确把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 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规定的立法宗旨。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里的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内部障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这里的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瘫痪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的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首先 寻求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的,要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途径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以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存续,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只有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途径穷尽后仍不能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判令强制解散的方式处理。

  第四,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公司诉讼的焦点问题。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持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贯彻。但是,当前公司诉讼也反映出存在大量的控股股 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 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并重。在审判实务中,要注意区分股东权的类型,正确选择保护方式。对于股东因其固有的、非经股东自 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遭受控股股东侵害请求救济的,应予以支持:对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范围的股东权,要尊重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对虽属资本多数决原则处 分范围的股东权,但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予以侵害的,要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保护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沪高法民二[2006]8号)

  五、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何理解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规定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对此,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应理解为既可以是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多个股东。

  六、对已受理的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如何计收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鉴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属于财产争议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