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

发布时间:2019-08-28 15:02:15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4.清算结束。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原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