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监事名义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19-08-12 16:31:15


浅谈以监事名义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当您所在的公司出现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您作为公司的监事应该怎么处理公司存在的上述不轨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监事、监事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本条是《公司法》规定的关于监事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对监事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没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类型主要有: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从而影响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以及侵占公司财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实践中举证困难)。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监事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提起诉讼的主体为监事,其提起诉讼的权利直接来源于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2、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其诉讼请求应是为了公司合法利益,而不是股东的直接利益;3、在监事诉讼中的监事,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其行使权利的实质利益归属于公司,即监事诉讼中的监事,其作为原告,无论是胜诉亦或是败诉,案件判决的承受者均只是公司,而不是监事个人;4、监事诉讼的后果是:其他股东和公司机关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以监事名义提起诉讼存在以下问题:
1、监事诉讼是否需要前置程序,法律未加以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监事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不需要前置程序和各种条件限制,如是否需要穷尽公司内部权力救济、是否需要先经过股东书面请求监事后,监事才可以提起诉讼等等,。
2、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在实践中如果对方拒绝纠纷就会产生后续如何操作的问题。
3、《公司法》第三十四只是列举性的规定了监事的财务检查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实践中如果检查权的范围超过了《公司法》所列举的范围,那么监事是否有权检查呢?。
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二是六条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实践中如果监事会提议,但是其他股东就是不去参加或不召开股东会,该如何操作,在实践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
5、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以监事名义提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操作,以便来跟好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出现上述有些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建议转换一种思路,并区分公司行为、股东行为、高级管理人行为以公司股东作为诉讼主体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