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12天死亡 医院被判赔

发布时间:2021-06-05 15: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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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患者在医院动完手术后的第12天就在医院去世了,这种情况下能否说明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呢?患者家属又是否有充分理由能起诉医院索要赔偿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件回放】

  邱某父亲因右腿静脉扩张和左腹肿块去医院检查,医院建议手术,让邱某没有想到的是手术后12天,父亲就在医院过世了,邱某认为是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才致使父亲死亡的,。2012年6月26日,,经过法官调解,医院补偿邱某和母亲45000元,并减免了邱某父亲在医院的部分原告一次性补偿45000元,并减免邱孝贤住院期间所欠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

  【相关法律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第 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 加盖公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包括致人轻伤。重伤、死亡,但不是由于伤害案致死亡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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