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未追认转让的股权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28 08:26:15


  【案情】

  2002年11月21日,原告徐某某与薛某某成立了北京山水林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原告占20%股份,薛某某占80%股份。2005年12月30日,薛某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20%股权转让被告薛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4月19日,被告薛某某将该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北京某某贸易公司。

  2007年4月29日,。2007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因山水林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薛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被告薛某某无权处分原告在山水林公司的股权,故该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焦点】

  薛某某与北京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徐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授权给薛某某,也没有作出追认或者授权的行为。因此被告薛某某对于原告所有的20%的股权是无处分权的,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薛某某于2006年4月19日与被告北京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