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不应适用股东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7 07: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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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股东会

  主持人:丁××

  出席会议股东:丁××、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并于2007年3月6日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座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丁××将所持有的公司50股权转让给李××;

  丁××将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祝××;

  丁××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华××;

  王××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华××。

  各股东均放弃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二、同意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开始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原股东: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