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

发布时间:2019-08-12 12:50:15


  

国有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律师实务

一、劳动关系的调整

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目标公司应当与公司中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置换职工的国有职工身份。同时与继续在公司就业的原具备国有职工身份的职工,重新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尽职调查

律师协助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目标公司编制有关职工安置方案以前应尽可能要求进行有关职工问题的尽职调查。

1、律师在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内容:
  ①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目标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务、职位的基本情况;
  ②不在岗(包括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本情况;
  ③目标公司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⑤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⑥职工与目标公司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⑦国有股权转让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⑧目标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律师应当了解目标公司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

如转让方希望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

3、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和研究目标公司原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审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的样本;审阅已有或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诉讼文件,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目标公司起草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②公司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③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④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⑤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⑥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四、劳动合同关系调整基准日的确定

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以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日为转换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五、补偿金和安置付费的计算

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2、工作年限计算标准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区分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⑴特殊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

⑵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应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

⑷退役军人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⑸其他从国有单位调入的职工,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⑹由个人自愿造成的不在岗年限视为不在岗年限;

⑺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的目标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目标公司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㈡安置费的计算

1、适用范围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固定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政策。自谋职业的职工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计算标准

因各地经济差异,各省市的标准也略有不同。

3、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⑴内部退养职工的安置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由目标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5年)或男职工工龄已满35年、女职工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部退养职工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转让前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和统筹费率及职工的原缴费工资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

③可将内退人员的企业缴费部分随在职人员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具备条件的也可在改制时将上述费用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机构。

⑵工伤和职业病患者人员的安置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对转让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残人员,转让时应当首先结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医疗费用按企业工伤残人员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10年,由目标公司用于支付实行工伤统筹前的个人费用和加入统筹应缴纳的费用。7—10级工伤残人员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除计发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应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⑶精神病患者的安置

生活费,按转让前企业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到退休年龄。

⑷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人员的安置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终止原劳保医疗制度。

4、职工安置费用的资金来源

来源包括:

①股权转让收入;

②目标公司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收益;

③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5、应当提取或支付的费用

国有股权转让后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时,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取或支付下列费用:

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等费用;

③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

④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⑤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到退休前的医疗保险统筹费;

⑥企业按规定及时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自改制基准日至70周岁前和内部退养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前的社会统筹外费用;

⑦因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关费用;

⑧职工遗属补助费。

6、职工安置费的支付方式与管理

⑴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

①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②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⑵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