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3 16:1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指国有出资人依照本条例在特区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二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依本条例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须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限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形式。

  生产非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非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严格限制。

  第七条 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出资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2)由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订公司章程或由董事会制订并报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八条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生产非特殊产品或属于非特定行业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出资人的出资应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依本条例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章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和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