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7 02:07:15


  国有资产转让规定
  日前,,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一些操作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对该《办法》再次下发实施细则。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定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操作办法。

  《通知》认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做好落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转让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