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06 21:17:15


问:繁荣的市场经济使众多企业家们不满足现有局面而四处开辟新的战场。在此局势下,如何规避企业对外投资带来的法律风险呢?

答:习惯了把工作中心放在管理策略上的决策者,往往忽略了一个投资案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福建一公司准备在北京投资成立一家订房公司,并决定吸收在这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马某作为自然人股东。双方答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60%的股份;马某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40%的股权。然而,根据相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必须先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作价且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权的20%。为绕过法律屏障,公司改为全部用货币的出资方式,马某名下40万元的入股资金有公司垫付,双方另行约定这笔垫付款有未来的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但订房公司进入营运后,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福建公司提出要马某归还40万元,起诉讼。。

类似案例的情形并非罕见,其中的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工作予以避免的,然而经营者往往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投资的成本计算与产生上,忽略了投资的法律属性。

问:究竟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又有什么方法可以予以避免呢?

答:限于篇幅,本文只能概略地介绍几个方面:

一、股权投资风险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收购股份是企业常见的投资形式,如是新设企业,则在保证己方出资的前提下应慎重审查合作方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受让股份,则应慎重审查转让方原出资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

而收购股份则必须特别重视“债务黑洞”的问题。当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信息不对称时,收购方往往无法弄清被收购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实际上许多潜在债务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上,如企业白条、签章送货单、赊欠货款、质量索赔等。

此外,应特别注意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外商合资的,应注意该财产是否是外商自有的财产,如系以租赁、借用他人的财产或以设有抵押的财产出资,则极易出现外商离开国内而由其他投资人品尝苦果的情况。

二、人员管理风险。

企业规模大了,管理者要对旗下所有的企业都进行面面俱到的管理是不现实的。但如果聘请的人员忠诚度不够却又未订立有效的合同条款对其加以制约时,风险将是显而易见的。小则弄垮由其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大则将影响整个全局的运作。

三、控制权缺失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条对股东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并不能解决持少数股份股东的问题。现实中控股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实例层出不穷,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基础较为薄弱,造成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小股东往往难以救济的现状。当企业在某一投资项目中未能取得主导地位、处于控制权缺失的状态下,应对投资的法律风险予以高度重视,以免面临侵权却求助无门。

四、房地产投资风险

我国法律的行政强制力在土地管理方面显得极为突出,如企业在投资房地产时稍有不慎往往将面临必须与政府强制力对抗的局面。尤其在涉及划拨土地及集体土地的房地产投资时,企业应当特别慎重,对相关的规划与土地性质进行审慎调查,以免巨额款项就此打了水漂。

五、投资环境法律风险

不可否认,投资环境也是投资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企业无力改变大环境的前提下,事前了解即将面临的投资法律环境将是至关重要的,而以经营为专长的企业家没有时间了解投资法律环境,但能够咨询法律人士应为上策。

总而言之,法律风险的存在是无可避免的,而具有风险意识以及风险化解能力是每个企业家应予以关注的问题。专门问题应当依靠专家解决。企业家本身就是专业优秀的经营人才,但在解决法律风险方面仍应求助法律专家。事前的审慎调查、按照调查结果制定全面的应对措施(通常是考虑各种风险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制定详尽的合同条款)、在风险出现时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予以救济正是律师的专长。因此,企业制定与施行投资项目时不应忽略律师的作用,也不应无视律师业务各有侧重面的事实,选择一位擅长投资的专业律师,有助企业对外投资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