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企业改制中隐形债务

发布时间:2019-09-01 07: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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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形债务是指在企业改制时,从被改制企业财务账面和其他财务资料中无法反映出来的,或者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情势变迁而出现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包括担保之债、因违约所生之债、缺陷产品侵权所生之债、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企业改制形式和法律后果的多样性,特别是在这些债务的承担问题上,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如何预防和处理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已成为当前企业改制中法律事务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首先,企业改制中要积极预防隐形债务的产生,采取有力措施,变隐形债务为显形债务(账面债务)。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在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同时,搞好三个清查。一是担保清查。由于担保的特点决定担保之债为隐形债务,也就是说,担保责任是否承担、何时承担、承担数额在担保责任最终实现之前都是不确定的,而且在企业的账目中也不会出现担保之债,故在资产评估中担保之债自然不会体现在账面上。因此,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要指派专人对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公章、合同章保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进行谈话,了解是否签订担保合同或在有关合同上签订担保条款。如有,由评估人员对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等进行登记,列入改制企业债务。如没有,则由有关人员写出保证书,以备后查。二是合同清查,即对改制企业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查。通过合同清查,要搞清楚已履行合同是否存在纠纷隐患,还有哪些合同未履行及履行期限,并把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列入评估资料。三是对其他遗留债务进行清查。其他遗留债务是指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以企业名义赊欠的材料费、招待费等。这类债务一般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加盖企业印章的欠条,并且大多未在财务挂账,极易发生遗漏。因此,对这类债务必须进行认真清查,落实后列入企业债务。

  其次,要正确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遗漏的的隐形债务。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企业改制,改制本身并不能引起原企业和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企业改制不能逃避和变相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改制后的企业一般都接收了原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所以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通常的原则是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果是经过评估、清理,与原企业债权、财产相抵算的,该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但是,对于在企业按公司法进行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未经评估、清理的,未与原企业债权、财产相抵算的债务,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原企业的隐形债务的承担问题,却存在很多争议。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一是如果存在原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恶意串通,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则应由原企业投资主体和改制后的企业对该隐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隐形债务,应当按照谁投入、谁拥有产权、谁承担风险的这一民法基本理论,确定由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因为,原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企业财产为限。在原企业已经被注销、其财产和债权债务已经被改制后的公司接收的情况下,原企业投资主体对其经营期间的隐形债务只能以其投入到改制后公司中的原企业净资产来承担。但原企业的净资产是作为股东出资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的,而公司法又禁止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故对原企业改制过程中遗漏的隐形债务,只能以其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