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拓宽调整范围 完善私募发行

发布时间:2019-09-01 11:37:15


  核心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已形成了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证券法学研究会在2012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修改证券法的建议,并送了修改建议稿。在本文中,将对十条修改意见进行介绍。

  在4月23日举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已形成了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证券法学研究会在2012年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修改证券法的建议,并送了修改建议稿。证监会去年进行证券法评估工作,除证券法学研究会外,全国律协、,向证监会提出40多份报告、300多万字的评估意见。证监会在此基础上形成证券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已上报有关部门。

  评估报告共提出多达十条修改建议。首先一条就是,关于证券品种范围的界定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同证券品种不能纳入证券法统一规范会暴露出很多问题。为此要立足于科学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合理定义证券概念,适当拓宽证券范围。目前证券仅被界定为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而股东出资证明、投资合同以及越来越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虽都具有证券的固有属性,却未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第二是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特点以及公开程度不同,对其相应的层次市场进行梯级定位。其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都应有所区别。并在不同层次市场方面建立灵活的转版机制,形成高效率市场体系。

  第三是要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尽可能减少程序。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提供专门的制度保障。

  第四是要完善证券的私募发行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关于证券私募发行在我国证券法缺少专门的规定,这是证券法的一项制度空白。,但是仅此一点还很不够。在证券法中,要合理建立公募与私募界限,建立针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要求,明确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和机制。

  第五是要完善债券制度。立足于构建以公司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化的债券发行交易制度。在发行条件、交易制度、审核机制、信息披露、评级增信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等,统一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