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注意防范虚构合同主体及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29 10:10:15


合同主体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若与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则企业无法确定到底谁该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巨大。
A利用注册要求差异虚拟合同主体。在普通的经济活动中,虚构合同主体是较容易发现的,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注册有不同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这种注册的差异性导致的虚拟合同主体有时不易被发现。如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商行,只有营业证明,不能提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的证明或公证书,这类人往往被称为“皮包商”,其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与这类商人交易风险也很大。
B利用挂靠等方式虚拟合同主体。通过挂靠、借用名义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合同主体与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并不符合,同样属于虚拟合同主体。由于实际履行合同主体缺乏相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更易发生履行合同困难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尽管企业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追究被挂靠方的责任,但解决该法律纠纷付出的代价对企业而言已经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