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8 03:49:15


  近日,环境部和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主要是针对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环境信用建设,《意见》指出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公示为方法,、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就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二)指导原则

  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公示为方法,、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

  二、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

  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的环境管理信息,应当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一)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信息。

  2、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信息,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信息,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信息,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信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信息,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信息,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

  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等许可信息,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

  4、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下列信息纳入基础类信用信息:(1)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情况;(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风险管理信息;(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审核,以及接受基金补贴信息;(5)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6)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二)不良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

  3、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信息。

  4、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

  5、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

  6、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下列信息纳入不良类信用信息:(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2)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3)企业因环境污染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4)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谁制作,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内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机构,并明确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环境信用信息。

  环保部门的规划财务、环评管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内设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环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提供工作;信息化工作机构要为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维护,提供信息化支持。

  四、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一)环保部门公开

  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其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其他便利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