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9-08-07 01:35:15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Y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工商部门名称预留通知书和《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3、旅行社章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所需经理资格证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或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6、经营场所证明(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以上第4-6项,除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旅游局综合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处领导确认后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

  3、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