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触发点之合理界定

发布时间:2019-08-08 23:34:15


  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触发点合理界定之必要性

  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触发点之界定,一直是我国《证券法》立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条例》第48条和《证券法》第81条,颁布之后都存在不少批评意见。实践中,至今还没有一起收购活动中收购方被课以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理论研究中,仅有少数有关要约收购制度的文章对该问题略有所涉及。我首先阐述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触发点合理界定之必要性,为下文之比较和分析作理论铺垫,也为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对该问题更多的关注。

  1.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功能——维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及其负面效应——效率损失。

  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在公司收购中,收购者常常私下与被收购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协商,先以优惠的价格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票,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随后利用其管理目标公司的权力排斥非控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蓄意损害非控股股东的权益,这时,提出一个较低的价格,收购公司发行在外的剩余股票。这时,在公司内部处于窘境的非控股股东为了控制其损失,可能被迫接受这种不公平的交易价格,向收购方出售自己的股份。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大股东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在收购过程中往往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其股份,而消息闭塞,缺乏经验的小股东会承担较大的损失

  强制收购要约就是为了纠正公司控制权转让中的目标公司股东不平等待遇问题。其伦理基础在于: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易手,原有股东应有同等的机会将其持有的股票以新的控制者所能出的最高价出售给新的控制者。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收购方的契约自由,以达到确保股东获得平等待遇,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拒绝大股东私相授受股权操纵证券市场谋取不当利益之目的。该制度暗合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和法律制度对公平目标的追求。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收购要约制度要求收购方持股达到相对控制比例,就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大大提高了收购成本,导致了证券市场的效率损失。体现在①首先,如果控制股东被迫与其他小股东平等享有控制权转让的溢价,公司控制权的转让就会对控制股东失去吸引力,使公司失去了许多控制权转让的机会,股东也就失去了通过公司新的经营者高效率的经营获得收益的机会:②其次,平等原则会阻却其他形式的要约收购,如自愿性要约收购。股东及时接受要约是收购成功的首要条件,如果在公开要约收购中贯彻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就会对要约采取观望态度,因为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在提高要约价格上付出努力,而自己“白搭车”。这种“白搭车”现象如果在收购中盛行,就会减少公司的收购数量。③因平等原则产生的诉讼会浪费大量的社会成本,不少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赞同者反对上述观点。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对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强制收购要约制度导致的效率损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