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发布时间:2020-05-09 18:55:15


  民事诉讼活动我们都很讲究时效,一旦时效过了,。然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诉讼时效中止这么一说。那么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诉讼时效中止有两层意思:

  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提出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