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心莫谓迟 天道酬勤勉----一宗交通事故胜诉记

发布时间:2019-08-29 05:48:15


2009年8月28日,判决书,八级伤残,判了26万!我喜不自胜,赶忙拔通当事人的电话,告诉他这个好消息!(当事人等待消息已经很焦急了,每隔几天就给电话短信我。)我高兴不仅因为是金额的高,而且是我后来的取证弥补了原来的空白,使农村户籍的被代理人按城镇人口的标准得到计算赔偿,使其利益最大化。要知道仅残疾赔偿金,城镇人口的赔偿额是农村人口的赔偿额的4倍多!

案情如下:2008年6月10日,我方当事人黄XX驾车被深圳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XX司机驾驶的小客车撞伤到颈部,对方负全责,黄XX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其户籍为农村户口。在深圳居住打工了好几年。在开庭前一天,XX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说该所承办律师没空出庭,要求我帮助出庭。我看过案卷材料,觉得原来的承办律师没有收集全证据材料。被告起诉的诉讼标的是27万多,是依据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广东省农村户口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享受城镇人口的待遇计算赔偿,有两个条件:一是在该城镇居住了一年以上;二是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黄XX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有了,主要是居住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表,但是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直接证据没有,但是有其驾驶证、行驶证和购买车辆保险、路费的保单和发票。有一本破损的存折,看不出存折的主人。

明天就要开庭了,而且举证期限已过,很多律师可能在这里就会放弃了,但是我没有气馁,马上联系原告黄XX,询问黄XX,并指点他收集有关证据。当事人远在河源,收集的新证据并不能马上送到。到了开庭那天,当事人的证据还没有送到,我于是到法庭参加了庭审。庭审中,作为被告的XX保险公司和XX汽车租赁公司和陈XX当然不同意我方按城镇人口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并提出黄XX没有营运证,是非法经营,收入即使有也是非法的。我反驳,原告黄XX从2003年起就在深圳开车,他开货柜车以谋生这个职业是合法的,并不是违法犯罪的职业。他主要是为自己父亲收集废旧物资而进行运输,是自备车,他的顾客主要是亲戚,其次同乡、朋友的商店有时也叫他帮忙运输,没必要办理营运证。

退一步来说,就是要办理营运证而没有办理,也是行政管理的问题,,司机驾车作为劳动力的付出肯定是合法的收入,因为他开车,车辆并不是作为犯罪工具来使用。黄XX购买了这台车,以及他缴交路费和购买车辆以及购买车辆保险的行为表明,他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否则他怎么可以出那么多钱。同时我还将破损的存折交给法官,法官对存折存有疑问,因为封面没有了。

庭后,我于是叫黄XX赶紧把证据交给我,黄XX于是把他收集到的个体户、公司的证明(支付运货费用给黄XX的证明),和黄XX的另外在深圳开的两本存折交给我,,说明了黄XX因客观原因(当时颈部受伤找不了人)没有及时举证,现在这些是补充的新证据,并指出我国的证据制度是实事求是的制度,有关证据规则指定的举证期限对本案不适用,应当对新证据的质证予以安排。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在判决书中认定黄XX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依城镇人口的标准予以计赔,当事人知道胜诉获赔天文数字的金额也欣喜若狂,他知道我努力的艰辛和负责任的态度,一再对我说表示感谢,他经对比得出这样的结论:原来的承办律师在责任心和办案能力方面和我是没得比的。他也知道,我本来是个救火队员的角色,这个案件我可以走过场,出个庭就算了,根本不须要自己操心找来一大堆事情做,但是我是这样考虑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肢体受损,必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境况是很惨的,我们应当站在他的位置考虑,能尽量快、尽量多地为受害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只要这个案件还在我手上,我就得千方百计为自己代理的当事人绞尽脑汁,为胜诉而拼命。这是律师办案首先要考虑的社会效益问题。


卜伟松律师,深圳知名律师,执业于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902081101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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