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年久失修缺失护栏酿事故 镇政府疏于管理担责30%

发布时间:2020-02-22 09:02:15


日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驾车人杨恒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桥梁管理者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06年5月28日,被告杨恒才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行至利辛县巩店镇境内永昌大桥时从该桥南侧坠下河床,造成乘客梦杰(原告杨跃、于莉军之子)、杨洋(原告杨敏、卢绍华之子)死亡和于莉军受伤多处骨折的交通事故。其后,杨恒才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方向杨恒才及大桥修建者利辛县水务局要求赔偿未果,。,依利辛县水务局抗辩追加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

,杨恒才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永昌大桥年久失修,坑凹不平且护栏缺失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管理者应承担一定责任。永昌大桥虽系利辛县水务局(原水利局)于1974年修建,但根据1992年利辛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利辛县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平方公里)河道、堤防及相应的建筑物由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流域面积10-100平方公里的河、沟、干支渠及建筑物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而永昌大桥所在阜涡河流域面积为94.6平方公里,管理责任应由当地的巩店镇政府承担。因此,、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金额的70%共计22.9万余元,被告巩店镇政府则赔偿30%共计9.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