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八达岭特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10-28 12:09:15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去年发生在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的“12·4”特大交通事故案,。被告人段迎春以危险物品肇事罪

今年35岁的肇事车主段迎春是一名内蒙古的个体运输户,他在未取得相关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指使司机曹东升驾驶载有77.74吨电石的超载大货车运输。2005年12月4日20时20分许,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49公里处时,由于车辆制动失灵,与前方“亚星”牌大客车后部右侧相撞,两车翻入道路左侧山沟。由于电石泄漏,两车起火,造成两车司机及大客车上乘车人共24人死亡、9人受伤,两车烧毁,损失电石40.78吨的特大事故。2005年12月5日,段迎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段迎春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并多次当庭流着泪向在事故中遇难人员的亲属道歉,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段迎春无视国法,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法规的规定,在运输电石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于辩护律师指出的自首情节予以采纳,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