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X与周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14:44:15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A,男,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谋,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B,X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A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2月31日17时许,无名氏驾驶粤Y-E6XXX号本田两轮摩托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沿北江大堤由小塘往五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小塘金沙桥底路段时,越过路中偏左行驶,碰撞迎面由周B驾驶的粤H-1SXXX两轮摩托车右前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B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无名氏弃车逃逸。,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周B无责任。周B受伤后,当日被送往狮山镇小塘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1487.8元。2007年1月1日,周B被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10日,支出医疗费17220.91元,同月10日再被转到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支出门诊费治疗85元,自同年1月10日至3月16日止,周B交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押金3.5万元已经用完。上述费用共计53793.71元。本案发生后,陈A向周B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另查明,粤Y-E6XXX号本田两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陈A。2006年12月31日19时20分,,称其于当日14时许将粤Y-E6XXX号本田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奇石村十五巷8号门前,当日16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周B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无名氏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周B受伤。陈A是粤Y-E6XXX号两轮摩托车车主,周B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应由无名氏与陈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无名氏肇事后逃逸,故本案周B的全部经济损失由陈A承担。陈A称粤Y-E6XXX号两轮摩托车在肇事前已经被盗,由于陈A的妻子黄X在该车肇事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对该案仍在侦查中,无法确定该车是否在肇事前被盗,因此,陈A称其车在肇事前被盗的举证不充分,对其称无需对周B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和请求中止审理的意见均不予采信。.71元。由于陈A在本案发生后已经支付周B10000元,故其只需赔偿周B医疗费43793.71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陈A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B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损失医疗费43793.71元。二、驳回原告周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周B负担394元,被告陈A负担1730元。

  上诉人陈A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审理案件程序违法。,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肇事摩托车所有人是陈A,这是事实,但陈A的摩托车在与周B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已被盗,陈A的妻子也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公安部门还没有侦查终结前,,因公安部门的侦查结论影响陈A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公安部门经过侦查认定陈A的报案是属实的,那么根据上述规定陈A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一审审理期间,陈A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等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原审没有采纳陈A的申请就直接作出判决,显然原审在审理此案时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关于原审认定事实的问题。如前所述,陈A的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被盗,陈A的妻子在2006年12月31日19时20分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公安机关还在侦查之中,,而原审在公安部门还没有查清事实真相之前就作出判决,显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周B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陈A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随后以车被盗为由报假案,想以此逃脱责任,而且陈A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车是被盗的。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系由无名氏与周B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而致。事故发生后,无名氏弃车逃逸,,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周B无责任。该责任认定来源合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陈A作为无名氏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肇事摩托车的车主,依法应当与无名氏对周B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陈A主张该肇事摩托车在事发前已经被盗,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陈A对于车辆被盗的仅有证据系其妻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而本案中,事故发生于17时许,报案则在当日19时许,故该车是否在事发前被盗难以确定。由于陈A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车在事发前已经被盗,原审对其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陈A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至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本院认为,,原审不予准许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如该车在事发前被盗确属事实,则陈A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所提,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上诉人陈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X南

  代理审判员 林X波

  代理审判员 舒X琴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X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