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8 05:36:15


  这个题目从目前来看似乎有点逆流,因为目前中国好多学者已经渐渐开始认为二者没有区别或者没有区分的必要,比如张明楷教授就如此认为。

  但一个案例让我觉得还是有确认“遗忘物”这个概念价值的必要。案例不新,意思是这样的:一女将一万多元钱藏在鞋盒子里,后忘了此事,某日打扫房间将鞋盒子当成垃圾扔掉。后被邻居家小孩捡到,等再找邻居归还时,邻居拒不返还。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这笔钱的性质有几种观点--埋藏物、隐藏物、抛弃物还有遗失物。埋藏物从形式上可以排除,一般理解埋藏物系埋于地下;隐藏物稍后再谈。

  本文主要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

  两个概念分别见诸于刑法的“侵占罪”和民法的“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没有区分二者的必要,二者的差异来源于法律用词的不严谨。

  但自习考虑一下,二者是有区别的:

  先看“侵占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代管物”、“埋藏物”和“遗忘物”;并且刑法对侵占罪是以“代管物”为标准进行描述;规定对于“埋藏物”和“遗忘物”依照前款规定。所以“埋藏物”与“遗忘物”是因为有一定的共同性才共同规定在此。这也决定了“遗忘物”与“埋藏物”的区别。

  二者什么区别?从哲学的经典论题--“有无之辨”可以做出明确却分。

  一、“遗失物”--从“无”到“无”

  也就是说,遗失人不具体知道什么时候丢了东西,东西的遗失是由于失主“不慎”造成。是从“不知道”到“不知道”的过程。也就是从“无”到“无”。

  二、“遗忘物”--从“有”到“无”

  也就是说,对于遗忘物,行为人是事先故意将“物”放于某处,只是后来忘记了此事。所以是从“有”到“无”的过程。

  这样才造成很多学者所谓的“遗忘物”可以回想起“物”在哪而“遗失物”不能回想起的现象。但这种所谓的“回想起与否”只是现象而已,当成区分标准是不合适的。这也成为对此二者概念区分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进行攻击的有力证据---认为不能因为受害者的主观态度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皆是由于区分标准的混乱造成。

  形成上述区分,对于文头的案例就有很明确的理解了,很明显属于“遗忘物”。

  最后,关于“隐藏物”,我个人认为除了“藏”的地点不同,二者没有区别,所以对于侵占罪的对象而言,应该对“埋藏物”做扩大解释,包括“隐藏物”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