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00:48:15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君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俊、张晓燕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8月15日下午,被告驾驶鄂EAxxxx两轮摩托车,行驶至318国道1290.250KM处时,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点军分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伤情为“I级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挫裂伤,L4椎体脱位”。2003年8月29日被告委托其妻陈萍(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从协议之月起,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后期治疗费1000元,乙方因医疗费之事不再给甲方付款,甲方出院回家治疗。二、出院之后,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遗留的任何后遗症,乙方概不负责,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及被告之妻陈萍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被告支付原告后期治疗费1000元。当日,原告出院,该院建议“不适随诊、休息一周”,被告为原告支付住院费2795.60元、护理费195元。2003年9月9日,,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并作出调解终结书。2004年12月31日,,称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颈椎生理曲线弯曲,应医生要求进行磁共振检查,要求被告支付检查费800元,,被告支付检查费600元,后经原告申请撤诉,。2004年2月13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赔偿后期治疗费55000元,2004年11月16日,:撤销《协议书》,被告支付后期治疗费2560元。同时该判决确认被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该交通事故与原告的因果关系比例为40%。因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对其他赔偿事项予以赔偿,。

  原审同时查明,原告起诉后,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及伤残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06年4月29日,湖北夷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分析认为伤残与交通事故有一定因果关系。

  原审认为,被告将原告撞伤,构成侵权,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撤销后,被告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在此之前原告仅就后期治疗费进行起诉,此次原告就除后期治疗费(康复费)之外的赔偿费用进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起诉请求中营养费、在家休息期间护理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结合该事件给原告所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实际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其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据实支持。其要求赔偿交通费,依据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予以支持。其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被告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6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鉴定费500元、误工费1619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3598元,由被告张某赔偿7551.40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人民币9551.40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577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5397元,被告张某负担375元,对于原告刘某应该负担的部分,决定予以免交。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刘某误工长达二年之久,造成误工费1619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刘某在交通事故中,仅造成轻微伤,其主要伤在脚部,该部早已治愈,不存在继续误工,刘某的颈椎病在交通事故以前就已有,根本不是由交通事故引起,只是有加重的诱因之一,因此,原判决将治疗颈椎病计算在误工中,实属认定事实有误,因而计算误工费为16190元不妥。2、2004年8月17日,,邀请省人民政府指定医学鉴定专家对刘某进行会诊,检验见颈椎左偏畸形、前屈、侧屈及后伸轻度受限,棘突无压痛,双上肢感觉可,四肢肌力五级,无病理反射,预计以上非手术治疗费为6000-10000元,为此,张某支付了刘某2560元的治疗费。2004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刘某与本组村民王银发生口角,并和王银发生欧打,用手卡住王银的脖子,在扭打过程中,颈椎部绝对不可能不加重病情,况且在原审过程中,刘某均未提供2004年8月17日以前的看病证据,而夷剑法医鉴定书认定构成十级伤的原因是腰部弯腰受阻,那么,结合2004年8月17日的鉴定书和2006年4月29日的鉴定书,刘某腰部不能下弯应该是在2004年9月21日发生扭打之后造成,应与交通事故无关。3、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在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张某支付,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刘某应承担治疗费一部分。请求:撤销原判,对刘某的误工费16190元不予以支持,对刘某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定,对刘某在住院期间由张某支付的药费,进行责任划分,本案诉讼费由刘某负担。

  刘某提出书面答辩状称:1、张某无证驾驶造成被上诉人伤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张某认为被上诉人是与王银打架造成的损害应提出相关的证据。3、2003年8月15日以前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住过院,张某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也无相关证据支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