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克功等违章驾驶道口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0-03-28 04:32:15


  张莉萍等诉赵克功等违章驾驶道口交通事故赔偿案

    【问题提示】

    案件发生合同违约与侵权赔偿竞合,原告选择侵权纠纷之诉,把汽车司机、车主、铁路部门、管辖事发道口地段的地方政府列为被告。四被告应否全部承担责任?

    【案情】

    原告:张莉萍。

    原告:石倩文。

    被告:赵克功。

    被告:代来艳(车主,赵克功妻子)。

    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分局。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

    原告张莉萍、石倩文诉称:1999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莉萍和丈夫石中华及其女儿石倩文共同乘坐被告赵克功驾驶的皖F80391红色长安奥拓出租车到市内办事,当车行驶至春秋巷南头符夹线37km+171m无人看守道口时,因道口附近建筑物挡住视线,同时由于被告赵克功在通过时未能在停车让行标志前及时停车,致使皖F80391出租车与从西向东行驶的火车相撞,该出租车被火车推拉187米,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石倩文左睑额面部复合伤。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张莉萍“脑干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头部及四肢等多处挫裂伤”、“动眼N损伤”。张莉萍因车祸致重度脑损伤。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属11级伤残。综上,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被告赵克功承担主要责任,车主代来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蚌埠铁路分局、相山区人民政府对该铁路道口的疏于管理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规定,,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78490.54元。、

    被告赵克功、代来艳辩称:(1)道口建筑物挡住视线,看不见道口标志,听不到鸣笛。(2)蚌埠铁路分局、相山区人民政府应负全部责任。(3)赵克功与代来艳系夫妻关系,汽车为共同财产。

    被告蚌埠铁路分局辩称:司机赵克功没有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抢越道口,造成事故,应由赵克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代来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相山区人民政府辩称:(1)两原告与被告赵克功、代来艳建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赵克功负有将乘客运抵目的地的义务,两原告应向赵克功、代来艳请求赔偿,相山区人民政府与本案无关。(2)建立该道口无人通知相山区人民政府,相山区人民政府对该道口不负管理责任。

    【审判

:1999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赵克功驾驶皖F80391红色长安奥拓出租车载乘客张莉萍、石倩文到淮北市内办事经过符夹线37km+171m无人看守铁路道口,,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的有关规定,当被告赵克功听到驶来的4234次列车鸣笛时,未停车避让,致出租车被由西向东行驶的4234次列车拦腰撞击后沿铁道推出180余米,造成张莉萍、石倩文受伤。嗣后,张莉萍、石傅文被分别送往淮北矿务局矿工总医院(简称矿工医院)、淮北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当天上午,,绘制了该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平面示意图,拍摄了火车与汽车相撞时的照片和符夹线37km+171m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设置照片。同日,、被告赵克功关于事故发生前后经过,丁在发证实当其听到火车鸣笛和看到火车快要接近道口前,他挥手示意出租车停车。被告赵克功称:“车行到道口附近时,我听到火车鸣笛,只顾往东边看,没想到西边来火车,等发现后已来不及了。”

    原告张莉萍自1999年8月17日住院,11月2日出院共住院77天,医院诊断为:(1)原发性脑干伤。(2)脑挫裂伤。(3)颅骨骨折。(4)头部及四肢多处挫裂伤。(5)动眼N损伤。。原告石倩文在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经该院诊断为,左睑部复合伤。为此,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赵克功赔偿损失,终因赔偿款额问题达不成协议,遂将赵克功、代来艳、蚌埠铁路分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淮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列被告赔偿下列费用总计278490.54元:(1)医药费44865.74元(含外购药7752.2元)。(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860元(其中张莉萍主张每天4人护理,每个护理人员每天护理费15元,乘以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850元(每天每人10元)。(4)交通费500元。(5)营养费1275元(每天每人15元)。(6)张莉萍住院期间的误工费1155元(每天15元)。(7)张莉萍伤残补助费66484.8元(依据安徽省199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第3项的规定,自定残之月起计算20年)。(s)张莉萍抚养石倩文15年抚养费11700元(1999年8月17日石倩文不满1周岁,每月生活费标准130元计23400元,减去其父应负担的一半,应为11700元)。(9)张莉萍抚养父母费2600元。(10)张莉萍终身护理费144000元(每月300元,乘40年)。(11)法医鉴定费2田元。被告蚌埠铁路分局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9年11月2日矿工医院出具的张莉萍出院记录和淮北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眼科出具的石倩文出院记录。

    2.2000年1月6日淮北中院关于张莉萍伤残程度鉴定书一份。

    3.1999年8月17日至11月2日矿工医院第2531018号医药费收据一张计费35151元;1999年8月23日、9月9日矿工医院两张CT费用记账通知单计费480元;1999年8月18日至12月26日张莉萍外购药单据11张计费7752.2元;2000年1月6日淮北中院出具的法医鉴定费收据一张计200元;淮北市人民医院第6546、28352、28351、6381号医药费收据4张计费1482.54元。

    4.。

    5.1999年8月17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