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出交通事故 单位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27 01:31:15


  员工借用本单位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单位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所在单位应对肇事司机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某人事局工作人员赵某借用本单位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7月5日,原告韩某车5086元;某人事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4月30日,某人事局工作人员赵某因私事借用本单位的豫A-xxxxx号昌河面包车,当晚11时许,赵某在郑上路一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违章驾驶,与史某驾驶的、车主为韩某的豫A-F6792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相撞发生连环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韩某于将赵某、,、某人事局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共计6760元。

  而被告某人事局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豫A-xxxxx号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赵某借用单位车辆,某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豫A-xxxxx号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赵某理应赔偿原告豫A-F6792号车辆受损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某人事局系肇事车辆豫A-xxxxx号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某人事局应对被告赵某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8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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