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泊车”撞死人 娱乐公司赔偿3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7 09:16:15


  一娱乐公司员工章某在替客人停车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一死一伤,死者家属将章某、娱乐公司及事故车辆车主翁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近日,,车主翁某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对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娱乐公司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 30余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余元。

  2009年4月30日晚,翁某开车至某娱乐场所,下车后将车钥匙交给该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帮其停车。该工作人员遂将车钥匙辗转后交予章某(无驾驶证)。章某在倒车过程中,误将油门当刹车踩,致使车辆在倒车状态下失控冲入马路。此时,本案死者吴某及其朋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正巧驶过,与章某驾驶的失控车辆相撞。事发后,公安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吴某家属起诉,要求翁某、章某及该娱乐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庭审中,车主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称,吴某的死亡是在章某代客泊车时的无证驾驶行为造成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娱乐公司称,肇事人章某是其公司的员工,但公司与章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按照雇佣关系要求娱乐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不妥的。章某实施驾车行为不是公司授权范围,故章某事发时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该起事故责任应由章某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事发前,车主翁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车主翁某到该娱乐公司时将车辆交给了该公司的员工代为停车,章某作为娱乐公司的职员,为顾客代为停车目的是为了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利益享受者是娱乐公司。,章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娱乐公司承担。鉴于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该娱乐公司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翁某将其车辆交由娱乐公司职工代泊,其作为车主实际已脱离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故翁某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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