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06 21:32:15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