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促订婚给付彩礼 关系恶化诉诸法律

发布时间:2019-08-10 09:07:15


因两人并不了解对方,在仓促订立婚约后不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2010年2月4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马慧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款4800元。

,原、被告经荒庄村的马某某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原告给被告见面礼金10000元。在订立婚约期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给其路费200元。2009年10月份,原告要求与被告登记抄号,被告未同意,婚姻未成。诉前被告已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元,原告不同意5000元了结,,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5000元及自行车、衣物等价款104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马某某证明为证。

:原告通过介绍人马某某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元,被告已返还5000元,被告给付原告路费2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以上财物是原告根据当地习俗,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应当认定为彩礼,现双方关系恶化,结婚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彩礼4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行车、衣物等价款1040元,被告否认接受此财物,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三条、,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