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死亡 陪酒者视情形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4 00:24:15


  核心内容:同样是喝酒醉死,有的陪酒者担责,有的却不担责。?下面由小编通过两起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案例一】

  :26岁的范某与24岁的古某一起在江苏从事服装加工生意。某日,古某到范某住处喝酒至晚7点左右时,范某接了个邀约搓麻将的电话离开了家。之后,古某不顾范妻劝阻,骑上二轮摩托车也离开了。途中,他的摩托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倾覆,古某倒地昏迷,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不久,古某去世。,要求范某赔偿。: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的危害,却在醉酒后驾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古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范某作为主人,未对古某尽到劝阻、保护的义务,对古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90元。

  【案例二】

  :据媒体报道,2008年2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陈某在酒店请朋友吃饭,饭后陈某、莫某和周某三人发现同来吃饭的朋友朱某醉了,便将其送到周某家休息。到周某家后,周的家人用电话将朱醉酒的情况告诉了朱的父母和妻子。次日凌晨3时左右,周某发现朱某没有了生命体征,急忙让女儿打“120”、“110”并通知朱的家人及陈某、莫某。4时30分,朱某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5月,朱的家人以周某、莫某和陈某三人为被告,.52元。,朱某醉酒是其自己不控制酒量,过量饮酒所致,被告及其他同饮酒者对朱某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害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样是喝酒醉死,。为什么同是醉酒死亡,有的陪酒者担责,有的却不担责呢?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类似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是受害者本人,这是毋庸置疑的,”,,受害者本人对于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陪酒者首先应尽注意义务

  至于陪酒的人要不要担责。主要看陪酒人在酒桌上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包括酒桌上的劝诫、照顾和注意义务。酒席的召集人和其他参与人,对参加者的健康安全都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