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核-法律专题

发布时间:2019-08-22 09:27:15


  办事条件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第73条)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75条)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公司法》第78 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公司法》第98条)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当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公司法》第99条)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公司法》第100 条)

  办理程序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初审。市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会进行初审,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二、设立批复。市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市经贸委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批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公司筹备机构发函批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会进行初审,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市政府。2、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批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公司筹备机构发函批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第一章 由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二章 申请人向市经贸委出具的请示第三章 筹备机构出具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第四章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第五章 发起人有效身份证明第六章 发起人资信证明第七章 各中介机构和在文件上签名的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八章 资金投向的可行性报告及附件第九章 原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及历次股权变动的批准文件第十章 拟设立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一章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