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名称权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8 15:24:15


  核心内容:企业名称权规定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却存在缺少企业名称权专门法的保护、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不足等问题。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企业名称权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名称权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一部保护企业名称权的专门法

  虽然《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做出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承认了企业名称(商号)的财产权性质,规定凡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而获得注册的商标,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但商标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仅为程序意义上的保护,而且保护的内容也不全面。

  我国目前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它的立法层次较低,仅为行政规章,而且主要是从管理的角度对企业名称的选择、企业名称权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认定以及相应的救济手段都处于空白状态,造成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不足

  我国目前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权的排他效力只限于相同行业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对于在不同行业或者同一行业在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受制约。也就是说在不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不同行业均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它的弊端在于一方面会造成相当多的同名或者近似的企业,极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也为专门借用他人威望营利的投机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即使客观上存在侵权事实,却难以确认其侵权责任

  救济效力不足。我国企业名称权立法分散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中,相互之间不便沟通,内容零散、笼统,缺乏统一性。当企业的名称权受到侵犯时,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