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18 14:49:15


婚姻法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

,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这个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家庭的和睦和个人的幸福,以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加强对全体指战员婚姻问题的管理,,反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歪风邪气,打击虐待残害妇女和老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保证新婚姻法在军队中的顺利实施。

  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我军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一、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坏分子结婚。、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关于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

  三、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五、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然后,、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六、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单位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和本规定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