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9 08:42:15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若一方后拒绝履行协议,导致对方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即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合同之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有权选择以侵权之诉要求义务人赔偿损失。下面由小编通过一案例来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3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与前方行人张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7月9日,张某与李某在交警部门就本案的损害赔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由李某承担。付款方式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直接支付给张某。该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支付给张某残疾赔偿金和部分后续治疗费共计2万元。其余住院伙食补助、医疗费、护理费共计3000元,直接支付给李某。

  张某因其损失未获得全额赔付,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按照新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辩论后,法官认为: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达成损失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该协议约定应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部分后续治疗费2万元。对保险公司已支付给李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3000元,因该费用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张某认可在本案李某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上述费用另案争讼。故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张某7000元。

  【律师意见】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就赔偿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胁迫或显示公平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该协议理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也就是说,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变成了合同之债,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转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如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然而,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一方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导致对方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即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合同之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有权选择以侵权之诉要求义务人赔偿损失。但是,当该调解协议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已部分履行义务,则权利人在无法举证证明该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仅能依据合同之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综上,,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具有合同的性质,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