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生完孩子后 公司将其调到兰州 不去就要辞退?这种操作违法吗!

导读:物业公司在杨某哺乳期,变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杨某相应的赔偿。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1年6月2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水某小区,工作内容为维护电梯、收取各项物业费用。杨某在物业公司处工作期间月工资为2000元,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3月4日到6月3日,杨某休产假三个月。产假期满到单位报到,物业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换,让杨某去兰州上班,具体岗位、工作地点没有确定,需等待通知。杨某因在哺乳期无法到兰州上班,经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短信联系申请继续在天水工作,未得到答复。

  2016年6月之后杨某再未到物业公司上班,公司也未给其发放工资。杨某认为物业公司通过不给其安排工作,变相对其进行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同年7月1日向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天劳人仲﹝2016﹞25号裁决书,物业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

  物业公司在杨某哺乳期,变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杨某相应的赔偿。

  【案件分析】

  杨某在物业公司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物业公司为其提供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自2016年6月起,杨某再未从物业公司上班,物业公司也未给其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同时,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理应征求劳动者意见充分进行协商。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杨某刚休完三个月产假,尚处于哺乳期期间,在未征求杨某意见的前提下,直接将杨某调往兰州公司工作,对新的工作岗位和具体工作地点也没有进行安排。表面上没有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杨某没有条件履行新的劳动合同,物业公司的行为属变相对杨某进行辞退。因此,物业公司在杨某哺乳期,变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杨某相应的赔偿。

  需要注意一点,对于“三期”内女职工的权益侵害,发生最多的可能就是调岗调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工作地点变更至兰州。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所以在女职工“三期”内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调整工作岗位,其薪酬是不能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