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出租人如何维权? 法官:承担违约责任

导读: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日,黎某与蒙某、李某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将位于清江段的土地租给黎某使用,租期为五年,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租金为每年32000元,租金缴交时间为每年9月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同时约定由蒙某、李某填土并平整好场地,并安装380伏电源到场地供黎某使用。

  双方签订协议后,黎某自2013年9月1日起连续交纳了四年的租金合计128000元给蒙某、李某。现因黎某在合同履行期的最后一年拒交下一年度的租金,蒙某、,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判令黎某支付逾期应交的土地租金。

:蒙某、李某与黎某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自2018年1月24日解除;黎某支付蒙某、李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将租赁土地交还蒙某、李某之日止的土地租金(按每年32000元计);黎某迁出涉案的土地并将土地交还蒙某、李某。

,黎某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件分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土地租用协议》是否有效

  蒙某、李某、黎某三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三人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黎某主张《土地租用协议》无效,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由黎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黎某提出蒙某、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填土、安装380伏电源到场地的义务,但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蒙某、李某存在合同履行的瑕疵,且合同在履行四年的过程中,黎某亦未提出异议。黎某还主张本案的租赁土地四至不明确、面积不确定,及蒙某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存在造假、违法等情形,但黎某仍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依法由黎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应否支付或返还土地租金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首先,蒙某与附城信用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间虽然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止。租赁期满后,附城信用社又与蒙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广西农村信用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附城信用社对蒙某自第一次租赁期满后于2017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继续使用合同标的地提出异议。

  其次,黎某庭审中自认一直使用涉案土地用于堆放回收的废旧品至今,黎某使用涉案土地,当然有义务按约定交纳租金。显然,黎某拒不交纳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

  再次,黎某在2018年1月24日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交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黎某在蒙某、李某催告后逾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租金,、李某与被告黎某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自2018年1月24日解除。因《土地租用协议》属于有效合同,故而黎某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根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及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