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签合同后离世 妻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

导读:王某对合同内容虽然不知情,但是其与谢某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理权,谢某签署的合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某应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2012年5月,丈夫谢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田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谢某离世,此时房价下跌严重,田某遂要求王某代替其丈夫谢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两人因此产生纠纷。

  提问:丈夫签合同后离世,妻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解答】

  王某对合同内容虽然不知情,但是其与谢某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理权,谢某签署的合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王某应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谢某与田某并未就此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存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虽然王某对此购房合同并不知情,但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共同财产和日常事务具有同等的处理权,王某的不知情不能作为抗辩债权人田某请求履行合同的理由。

  第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将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债务都算作共同债务,是为了规避以“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另外,根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共同债务,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谢某购房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遍的一种行为,应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综上,谢某生前签署的购房合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继续履行合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