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之谜底揭晓 假离婚后又复婚 双方财产要如何分割?

导读:对于这种经历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的情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需要分不同时期予以处理。

  冯某与李某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所在城市限购政策所限,双方商量后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实现购买第三套房屋的想法。,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300万元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两套房屋过户手续后,男方随即用银行存款300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于2017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

  复婚后两人在邻市又购买了一套别墅以用于度假。然而复婚后二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纷愈演愈烈,最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决定“真离婚”。

  夫妻俩对四套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冯某认为因为之前只是“假离婚”,财产没有真的分割过,与李某结婚后购买的四套房屋应当平均分割,一人两套。对此,李某却认为前两套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了,冯某不能主张分割,而两人第一次离婚后买的房产和复婚后购买的别墅也要平均分割。

  提问:离婚后又复婚的,其财产要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对于这种经历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的情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需要分不同时期予以处理:

  一、“假离婚”时已分割的财产

  1.根据《婚姻法》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就是说李某与吴某“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前段婚姻关系中所购买的两套房已经成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与吴某再次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与吴某复婚后再离婚,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再予以分割。由此可知,李某对两套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吴某也单独对30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此,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当然,“假离婚”的男女在上文的原则性常规规定外,还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出现“同居关系”。

  “假离婚”的男女在双方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李某与吴某在“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属如何认定,复婚后再离婚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二、复婚后所得的财产

  夫妻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按法定财产制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