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长期喂流浪狗赔钱 流浪狗咬伤人该向谁索赔?

导读:近日,郧西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养流浪狗造成他人受伤的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流浪狗收养者周某赔偿受害者张某经济损失3700余元。

  近年来,湖北十堰市郧西县的周某,每年都要饲养30余头生猪谋生。刚开始几年,附近的流浪狗发现了猪圈中有食物吃,于是都进入到周某家的猪圈去偷食猪食。周某发现后,觉得这些狗都挺可怜的,并没有对这些流浪狗进行驱赶,而是将平日里的一些泔水、鱼骨头等倒在了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这些流浪狗食用。

  久而久之,这些流浪狗就经常出现在周某家附近,习以为常地享用着周某为它们提供的“美食”。去年的一天,一位出外游玩的游客张某路过此地,借用了周某家室外卫生间方便的时候,被周某家附近的流浪狗咬伤了左腿。周某发现后,第一时间带张某到郧西县防疫站打了6支狂犬疫苗针剂,随后又带他到城关镇东营卫生室进行消炎处理,共花去1810元。

  不久后,张某被流浪狗咬过的地方,出现皮肤感染等症状,又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前后一共住在医院11天,也花费了2329.54元。出院后,医生叮嘱伤口需要护理,并加强营养,在家还要继续卧床调养,创口要及时换药,并定期复查,若出现不适,要及时就诊。而受害者张某称狗为周某所有,需要周某对其进行赔偿;而周某觉得这些狗只是流浪狗,并不属于自己,拒绝赔偿。最终,经过基层组织的调解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周某近5年以来,一直以饲养生猪卫为生,并为流浪狗提供食物,造成流浪狗长期滞留在他家的庭院周围,把被告当作主人。而被告周某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驱赶流浪狗,应该视为默认收养流浪狗为家犬,并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成立,实际上被告周某已经成为了流浪狗的管理人员。因被告人周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驱赶流浪狗,导致原告张某如厕时,被流浪狗咬伤,被告人周某应该承担其因受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54元。

流浪狗咬伤人该向谁索赔?

  1、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

  2、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3、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