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见义勇为反被拘 见义勇为致第三人损害如何赔偿?

导读: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26日的晚上,据赵先生说,但是他听到了有人在楼下砸门。后来听到声音之后就迅速下楼查看情况,当时看到有一位男士左手掐着一名女士的脖子,而右手直接在打那名女士,当时女士的脸已经被打紫了,感觉像是快喘不过气一样,赵先生就迅速上前救她。

  由于现在那名女住户还在老家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回来,在过年之前这位女住户对着赵先生妻子的手机说了当时发生的过程。在视频中了解到,当时那位男子想要进女住户的房间,后来把门锁上之后就开始踹门,现在也能看出门上面有损坏的痕迹。

  男子进入房间之后就想要在这里过夜,女子就把男子推了出去,后来男子把女子打晕之后就想要脱她的衣服,后来女子就不知道谁把他拉了出去。(受害女子表示,自己并不认识施暴男子,当时自己一个人回家,发现有人跟在身后。)

  过了一会儿民警到了之后让男子的行为得到了制止,赵先生也回到了自己的住处,但是过了几天赵先生却被拘押进了看守所。

  后来才得知,但是赵先生在救女子的时候造成了男子的内脏损伤,经过鉴定之后伤残达到了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赵先生回忆当时男子抓着自己的手指,后来赵先生就踹了对方肚子一下,结果对方先报了警。

  14天后赵先生得到了释放,,赵先生也找了律师,律师表示,如果被判定是见义勇为就没有任何事,如果被判定了故意伤害可能要赔付20万到60万,还可能被判四年。被救的女子也非常感激赵先生,她也没想到坏人逍遥法外,而好人却进去了。在赵先生拘留的时候正好是自己的妻子分娩,当时赵先生没有在场也感觉到非常的愧疚。

见义勇为致第三人损害如何赔偿?

  《民法总则》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2、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

  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救济无效或者来不及进行自卫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特别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层面上只是规定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概念抽象的界定条件,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界定防卫过当的复杂性和困境。

  正因其复杂,法律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更加谨慎,并且在认定过程中应该倾向于对于防卫行为人的保护。

  对于所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在“见义勇为”时遇到困难的公民,有关机关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出面撑腰,通过司法调查明确宣布他们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大张旗鼓给予表彰。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