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抽中汽车变豆腐乳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导读:忠县的秦先生通过转盘抽奖,抽中一辆10多万元的哈弗汽车,兴奋得几天几夜没睡好,兑奖时奖品却成了一罐豆腐乳。

  秦先生告诉记者,2月1号晚上,县城的忠州广场上搞过一场联欢晚会。看热闹的时候,他发现了抽奖公告。记者于2月21号进行采访的时候,依然能够在忠州广场上看到这样几个铁架子。架子上留下了醒目的标题,“2019年春节联欢晚会抽奖活动开始啦。”

  抽奖公告表明,用户只要关注一个叫做“忠文化平台”的微信公众号,就有机会参与抽奖。特等大奖,是一辆价值11万6000元的哈弗汽车。抽奖页面则是一个大转盘。

  2月1号晚上8点40左右,秦先生试着点击了这个抽奖转盘。秦先生说,他看到转盘转了两圈,最后定格在了哈弗汽车那里。

  秦先生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仔细查看,发现公众号“我的奖品”这一栏下面也出现了“哈弗汽车一辆”。秦先生赶紧将中奖页面截了图,把这一好消息告诉了家人和朋友。一家人憧憬着,领奖之后,要开着车外出自驾。

  公告显示,领奖时间是2月20号开始。19号晚上,一家人激动得整夜没睡好觉。20号上午一起床,秦先生就发现了事情有点不对劲了。“19号晚上,中奖页面都是哈弗汽车奖。20号上午一起来,中将页面变成了豆腐乳”。

  秦先生随后联系了活动主办方。对方告诉他,汽车大奖已经被别人领了。他能领取的奖品就是一罐豆腐乳。

  秦先生一家觉得,这事儿实在难以接受。

  2月21号中午,记者采访的时候,秦先生多次登陆“忠文化平台”公众号,发现其抽奖页面已经无法打开。之前用来向亲朋报喜的截图,成了手里唯一的证据。活动告示表明,晚会的策划推广和抽奖赞助服务,由重庆英仕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

  公司负责人解释说,秦先生中的奖,不是汽车一辆,而只是洗车服务一次。理由是中奖页面中,兑奖说明写了“仅含服务”几个字。公司负责人还表示,真正大奖已经被其他人领走了。领奖人的中奖页面上,兑奖说明写的是“恭喜你中奖”。

  尽管原有的抽奖公告中,并没有设置洗车服务这样一个奖项,但这家公司表示,秦先生中的,就是一次洗车服务。秦先生有一个疑问,为什么19号晚上,中奖页面又会变成一罐豆腐乳呢?这位负责人说,因为秦先生中了两次奖,一次是洗车服务,一次是豆腐乳。

  这家公司负责人的解释,始终不能让秦先生一家信服。这家公司也没有向记者提供领奖者的联系方式,只是一再强调,中汽车大奖的另有其人,目前领走了奖品。对于这样一个抽奖活动,其公平公正性是如何来保证呢?对此公司方面表示,这次抽奖活动,并没有邀请公证处等单位来公正,也没有邀请其他单位来监督。

  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才搞了这场晚会和抽奖活动。惹上这样的麻烦,他们也觉得很委屈。对于秦先生来说,汽车大奖变成了豆腐乳,这不能理解。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等。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