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杀案开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哪些?

导读:2019年2月25日,浙江瑞安10岁男生被女同学父亲持刀闯进校园杀害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2018年9月21日,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

  43岁的温州瑞安人叶华,正开着车,在温州市区谈生意。妻子谢英买了孩子最喜欢的海鲜,准备在家里跟三个孩子好好度周末。

  小叶是叶华和谢英的第三个孩子,刚满10岁。在瑞安市隆山实验小学读四年级。

  邻居和老师眼里,这是一个乖巧、阳光的男孩,喜欢唱歌,喜欢打篮球,也喜欢给爷爷奶奶讲故事,还给奶奶承诺:“长大了给你们买大房子,让你们享福”。

  下午4点,左等右等不见孩子回来,正准备出门时,谢英的手机响了,“快来,你娃娃出事了”。

  打电话的是小叶同班同学的家长。

  等谢英跑到学校,小叶刚被救护车送走,几位警察合力,从学校里押着一个带着眼镜的男子出来,乘警车离开。

  2019年2月25日,。

  据检方披露,被告林某某的女儿在排队交作业时,与同学小叶发生口角,小叶眼睛被弄伤,但属于轻伤,未就医。林某某与小叶的妈妈在微信上沟通,希望小叶当着全班的面,给女儿道歉。

  后来,班主任白丽认为,小叶在办公室当着老师道歉就好,如当全班面道歉,会伤到小叶自尊,对林某某女儿也不好。白丽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这个爱护两位当事学生的举动,让林某某十分愤怒。

  2018年9月20日,林某某上街准备买杀猪刀动手。他想好了,如果老板问他买来干什么,他就说“买来杀猪杀羊”。

  林某某认为,如果女儿得不到当着全班道歉的结果,将继续被同学欺负。

  杀猪刀没有买到,林某某转而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美工刀。回到家后,他发现家中的水果刀“更合适”,于是拿出钢丝球,将家中那把棕色手柄的水果刀擦洗干净。

  案发当天下午,接近放学,林某某将刀装进左边裤兜,步行前往女儿学校。

  在法庭上,林某某陈述,“左手一直捂着刀,怕掉出来被人看到”。他甚至在前一天接送女儿的时候,已经查看好了谁是小叶,坐在哪个位置。

  就这样,林某某揣着刀,通过学校大门,上到教学楼三楼,来到女儿教室后门。班里的学生都在,白老师在讲台上批改作业。林某某跟女儿打了招呼,一转头,看见小叶从外面准备进教室。

  他叫住小叶,问,“厕所在哪里”,小叶回答在后面。他拍着小叶肩膀,将他带至厕所。

  “他看我摸刀,想转身跑,我抓住他,一刀划了过去……”法庭上,林某某比划着称,小叶倒地后,曾求他,“可可爸爸,我再也不敢了……”

  但他当时“脑袋一片空白”,只知道对着趴在地上的小叶猛刺。

  另一个父亲,睡在殡仪馆等候“复仇”

  叶华赶到瑞安时,已是案发快一个半小时后。他一直觉得,孩子只是受重伤,一定能抢救过来。即便医生第二次过来通知已经医治无效,他依然觉得还有希望。

  直到在抢救室看到孩子那一刻,他才彻底醒了:孩子脖颈被割出一条大口,背上10余个刀口。

  医生说,伤到了心脏。

  叶华实在无法承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昏了过去。这是他最大的指望。

  早年,叶华一家条件不太好,家中5姐弟,他是唯一的“男根”。到了他,尽管生了两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人还是希望有个儿子。

  为此,他起早贪黑,做皮鞋、卖皮鞋,全国各地跑,终于办起了自己的皮鞋厂,日子一天天红火起来。妻子也干脆辞工回到家中,专门负责带小女儿和儿子。

  儿子渐渐长大,在他眼里,一切都是指望……

  哭着把儿子遗体送到殡仪馆后,叶华像变了一个人。

  他要“复仇”!

  他在儿子的遗体前许下诺言,不提赔偿,不接受道歉,不伤害凶手家人,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为儿子讨回公道,“我活下去的意义,就是要通过法律,判处林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他关了厂房,从家中抱来两床毯子,在儿子遗体两米处,用5把椅子拼凑成床。除了回家洗澡和安慰父母外,他吃住都陪着儿子。他拒绝理发,拒绝剃胡子,也拒绝亲朋好友“让儿子入土为安”的建议――任凭谁说,都不听。

  学校主动打电话,请他提出赔偿,他把校长训了一顿,“我不缺钱,不要跟我提钱”。学校老师来殡仪馆探望,还没开口,他就在感谢了对方关心之后,一再强调不要提赔偿,让对方无言而归。

  他甚至拒绝沾荤腥,每天就在殡仪馆简单吃一些,并且让家人只在饭里放少许素菜。

  他认为,一旦吃了肉,信念不干净了,老天不会帮他讨回公道。

  就这样,整整154天,他都在殡仪馆守着儿子遗体,甚至连春节,殡仪馆里没有一个人,他都拒绝离开。

  寒冷的冬夜,他常常被冻醒,但他拒绝开空调,“只要不开空调,不抽湿,我儿子的身体变化就小一点”。

  就这样,叶华从一个挺着肚腩意气风发的商人,变成一个身材瘦削、胡子拉碴、烟不离手的病怏怏小老头。

  庭审焦点,“是否处于精神分裂状态”

  2019年2月24日,终于要开庭了。

  夜里,叶华开始嘱咐前来殡仪馆探望的亲人,“在法庭上,不要吵,不要闹,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

  说完,他又觉得不放心,摸出手机,给几个同学发短信。短信内容,还是希望不要吵不要闹,“一旦情绪失控,惹了麻烦,怕法官认为我们这家人很蛮横,会在判决上有所倾斜”。

  如他所期,25日一早,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的40多位亲友,没有一人失控。就连孩子的爷爷奶奶,两位年近八旬的老人,也只是颤抖着身子,抹着眼泪,一言不发。

  上午9点10分,庭审正式开始。

  叶华没有和妻子坐一排,他执意来到第二排正中距离被告席最近的地方坐下。

  “带被告入庭。”法官宣布。

  两名法警押着穿红色毛衣,脚戴镣铐的林某某从右侧入场。叶华向前倾了倾身子,全身发抖,双拳捏得嘎嘣响,但最终没有更进一步的举动,也没说话。

  法官问被告林某某,“对于公诉人的法庭调查,你有意见吗?”

  林某某答:“有!我没有杀人。”

  全场哗然。

  随后,林某某又承认自己杀了人,但他说,“我承认我的躯壳杀了人,但我的灵魂没有杀人”。

  法庭调查完毕后,检方指出,根据警方在温州当地和杭州等两家权威精神病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被告林某某案发期间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但属于缓解期,林某某在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其中一位鉴定专家,作为代表到庭陈述:根据林某某现实动机作案、有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等状态,四位专家一致认定:林某某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危害行为和控制能力是完整的。

  被告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是三级精神残疾人,案发前及案发中,对自己行为无法控制,且自知力不强,有危险性,案发前一天也未服用药物,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范围。

  法庭同时还邀请了专家,对林某某作案时是否处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进行分析。这位专家也认为,林某某作案时属于精神病状态,。

  双方为此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

  直到此时,开庭过去5个小时。一言不发,一直盯着林某某后背的叶华,才转过头,跟身边人小声评价该专家:“一个人的素质,真的跟学历无关,跟年龄无关……”

  下午16时左右,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走出法庭,叶华终于控制不住,猛然抽泣起来。

  叶华说,他的想法不会有任何改变,他一定要拿到“判处林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书,才会送儿子“入土为安”。

  “等拿了判决书,送了儿子,我就去庙子。那里清净。”他对一同旁听庭审的亲友说。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哪些?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3、盲人

  4、又聋又哑的人

(编辑:Sakura)